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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大学校院硕士班博士班联合招收大陆地区学生简章

2011年03月31日

本简章依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第六条订定之。

壹、报名

一、 报名资格

凡符合下列资格者,得依本简章的规定申请来台升学:

(一)应届毕业生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时之户籍所在地、非应届毕业生之现在户籍所在地,为大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及广东六省市之大陆地区人民,年龄在45岁以下(1966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才具备报考博士班资格:

1. 持台湾认可名册所列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以下简称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之硕士学位毕业证(明)书及学位证(明)书。

2. 具有符合台湾承认的香港或澳门大学校院硕士学位者。

3. 具有台湾公立或已立案的私立大学校院硕士学位或具有报考博士班同等学力资格者。

4. 具有符合台湾采认规定的外国大学校院硕士学位或具有报考博士班同等学力资格者。

(二)应届毕业生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时之户籍所在地、非应届毕业生之现在户籍所在地,为大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及广东六省市之大陆地区人民,年龄在40岁以下(1971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才具备报考硕士班资格:

1. 持台湾认可名册所列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的学士学位毕业证(明)书及学位证(明)书者。

2. 具有符合台湾采认规定的香港或澳门大学校院学士学位者。

3. 具有台湾公立或已立案的私立大学校院学士学位或具有报考硕士班同等学力资格者。

4. 具有符合台湾采认规定的外国大学校院学士学位或具有报考硕士班同等学力资格者。

(三)上述所称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具体指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美术学院、中央音乐学院、北京体育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东北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重庆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和兰州大学,共41所。

二、报名时间

2011年4月14日起至5月6日晚上12时截止。

三、报名费

每报名一个志愿,须缴交之报名费如下:硕士班为新台币1,350 元(相当于人民币300元或美金45 元),博士班为新台币2,475 元(相当于人民币550 元或美金82.5 元)。申请人依据报名系统产生的缴费说明进行缴费,缴费后一律不予退费。

四、报名手续

(一)一律网上报名,报名网址为:http://rusen.stut.edu.tw/或http://www.rusen.org.tw/。

(二)报名后申请人须保留密码,以便日后登录大学校院招收大陆地区学生联合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报名系统。

(三)申请人在网上报名后,以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或航空挂号方式缴寄报名材料(邮寄地址为:台湾,台南市永康区南台街1号,邮编:71005,收件人为:大学校院招收大陆地区学生联合招生委员会)。

(四)报名材料寄出1周后,申请人可至本会网站查询收件状态。

(五) 2011年5月13日前,本会未收到申请人缴寄材料,或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未完成报名:

1. 未上网报名或报名不完全者。

2. 未缴费者。

3. 未缴寄报名材料或缴寄报名材料证件不全者。

五、缴寄报名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缴寄报名材料:包含基本材料及各招生学校规定材料两项。

1. 基本材料:以下材料各准备1 份并依序装订。

(1)报名表:在报名系统下载并打印,需贴妥照片并在签名栏处亲笔签名。

(2)大陆地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原始正本须在抵台入学时缴交学校审查)。

(3)学历证明文件:

A.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非应届毕业生:须向大陆地区「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址为http://hxla.gatzs.com.cn)申请代办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历年成绩单之认证(认证须知),并同意由该中心将认证报告寄送本会。未依规定申请认证,可能会影响录取结果,请申请人特别注意。

B.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应届毕业生:须向大陆地区「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址为http://hxla.gatzs.com.cn)申请代办历年成绩单(不包含最后一学期)之认证(认证须知),并同意由该中心将认证报告寄送本会。未依规定申请认证,可能会影响录取结果,请申请人特别注意。

C.大陆地区以外之高等学校非应届毕业生:须缴交学历(力)证件复印件(原始正本须于抵台入学时缴交学校审查)。

D.大陆地区以外之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须缴交在校历年成绩单正本(不包含最后一学期)。

(4)缴费收据/发票(以境外电汇缴费者才需缴交)。

(5)财力证明(指报名前3 个月内银行所开立申请人本人、申请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人民币10 万元(约等值新台币45 万元)以上的存款证明)。

2. 招生学校规定材料:申请人每报名1 所学校,均须准备以下材料各1 份并分别装封。

(1)招生学校申请表:由报名系统打印,须贴妥相片并于签名栏处亲笔签名。

(2)招生学校规定应缴交的材料(请至本会网站查阅各招生学校应缴材料)。

(二)注意事项:

1. 每份招生学校书面材料请依序装订成册,并各自封装在A4 信封内,信封外黏贴由报名系统打印的招生学校收件封面。

2. 所有A4 信封连同基本材料请封装在大型信封内(B4 大小为佳),信封外黏贴由报名系统打印的本会收件封面。

3. 凡证件不齐全、填写不详尽、复印件不清晰或有违反本简章规定者,视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再通知补正,事后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补缴或追认。申请人在寄件前务必检查应缴资料是否齐全。

4. 所缴各项证件,如发现有与报考资格不符,或有擅造、窜改或冒用等情况者,则撤销录取资格;已注册入学者,撤销其学籍,且不予发放任何相关学业证明;在毕业后发现者,由学校撤销毕业资格,并追缴或注销学历证件。

5. 缴寄数据一律不予退还。

六、填报志愿

申请人应依个人意愿顺序,至多报名 5 所学校,且每所学校限填1 个志愿。

贰、各校审查

各校根据申请人的在校历年成绩单及应缴交材料等,进行综合审查。

参、分发录取

一、本会依据各校系所招生名额、各校审查结果及申请人在网络报名时所选填的志愿顺序进行统一分发,各校系所可不足额录取(也就是不进行调剂)。

二、申请人可于2011年6月8日上午10时起,至本会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肆、网络报到

申请人获录取后如欲来台就读,需在2011年6月24日下午5时前至本会网站办理网络报到;逾期未完成者,一律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伍、申请来台入境准备事项

一、申请人完成网络报到程序后,应邮寄下列证件至录取学校,由录取学校代办申请入境:

(一)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格式由本会网站下载)。

(二)大陆地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委托学校代为办理进入台湾申请手续的委托书复印件(申请书格式由本会网站下载)。

(四)经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三级甲等医院或大陆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或经台湾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经台湾外交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台湾驻外馆处)验证的第三地区医疗机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健康检查项目请至本会网站下载)。

二、录取考生经许可来台者,应在来台前完成下列事项:

(一)投保来台在学期间有效的医疗、伤害保险。保险证明文件在大陆地区开具者,需经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在第三地区开具者,需经台湾驻外馆处验证。

(二)报名时所缴寄的财力证明,在大陆地区开具者,需经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在第三地区开具者,需经台湾驻外馆处验证。

(三)办理学历(力)证件公(认)证:

1.非应届及应届毕业生所持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及历年成绩单,均须经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

2.应届毕业生之毕业证(明)书及学位证(明)书,仍须先向大陆地区「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址为http://hxla.gatzs.com.cn)申请代办认证。

3.持香港或澳门学校学历(力)证件,须经中华旅行社(香港)或台北经济文化中心(澳门)验印(办事处数据请至本会网站查询)。

4.持外国学校学历(力)证件,须经台湾驻外馆处验证(驻外馆处数据请至本会网站查询)。

陆、抵台入学注意事项

一、录取考生须依各校规定入学时间抵台,开学具体时间及相关注意事项,依录取学校寄发的录取通知书为准。

二、录取考生持大陆公证处公证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医疗伤害保险证明、财力证明,需另于入学时,由录取学校代办或自行将公证书正本送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办理文书验证, 文书验证应备证件及办理流程, 请至该会网站查询(http://www.sef.org.tw;电话:+886-2-2713-4726)。

柒、注册

录取考生入学注册时,应缴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学历(力)证件(含原始正本、经验(认)证数据)、单次入出境许可证正本等文件交学校审查,并应依各校规定缴交学杂费及有关费用。

捌、学习年限

博士学位的修业年限为二至七年;硕士学位的修业年限为一至四年。

玖、学位

录取考生修业期满,经考核成绩及格且通过学位考试者,由就读学校授予学位,发给证书。

拾、其他

一、录取考生来台就学期间应遵守台湾有关法律。

二、在台就学期间,改以就学许可目的以外的身份在台停留或居留者,学校应予退学。

三、在台就学期间,有休学、退学或变更或丧失学生身份等,应在生效的次日起十日内离境,届期未离境者,视为逾期停留,列入未来入境申请资格考虑。但应届毕业学生得在毕业后一个月内离境。

四、在台就学期间,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工作。违反规定者,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18 条规定强制其出境。

五、1992 年9 月18 日至2010 年9 月2 日期间取得台湾认可名册所列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学士以上学位之申请人,如通过报考学校所设招生条件、历年成绩及(硕、博士)论文审查,可依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获发相当学历证明。

六、考生对招生事宜或成绩有疑义,最迟应于录取结果公告后一周内向本会提出申诉或成绩复查,本会应于一个月内正式答复。

七、其它未详尽事情皆依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及台湾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八、本简章若有所修订时,概以本会网站最新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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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两岸教育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岸教育事业互惠互利、共同发展,进一步做好大陆高校招收台湾学生和有序做好台湾高校在大陆招收本科生及研究生工作,2011年3月9日,“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在北京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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