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大学校院学士班联合招收大陆地区学生简章
本简章依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第六条订定之。
壹、 报名
一、报名资格
现于大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及广东六省市设有户籍之大陆地区人民,参加2011年该六省市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取得成绩,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才具备报考学士班资格:
(一) 持大陆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明)书者。
(二) 持香港或澳门高级中等学校毕业证(明)书者。
(三) 具台湾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等学校毕业或具报考学士班同等学力资格者。
(四) 具外国高级中等学校毕业或具有报考学士班同等学力资格者。
二、报名时间
2011年5月16日起至6月16日晚上12时截止。
三、报名费
报名第一个志愿须缴交报名费新台币 1,575 元(相当于人民币350元或美金52元),每再多报名一个志愿须再增加报名费新台币900元(相当于人民币200元或美金30元)。申请人依据报名系统产生的缴费说明进行缴费,缴费后一律不予退费。
四、报名手续
(一)一律网上报名,报名网址为:http://***/或http://***/。
(二)报名后申请人需保留密码,以便日后登录大学校院招收大陆地区学生联合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报名系统。
(三)申请人在网上报名后,以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或航空挂号方式缴寄报名材料(邮寄地址为:台湾,台南市永康区南台街1号,邮编:71005,收件人为:大学校院招收大陆地区学生联合招生委员会)。
(四)报名材料寄出1周后,申请人可至本会网站查询收件状态。
(五)2011年6月22日前,本会未收到申请人缴寄材料,或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未完成报名:
1. 未上网报名或报名不完全者。
2. 未缴费者。
3. 未缴寄报名材料或缴寄报名材料证件不全者。
五、缴寄报名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缴寄报名材料:以下材料各准备1份并依序装订。
1. 报名表:在报名系统下载并打印,需贴妥照片并在签名栏处亲笔签名。
2. 大陆地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原始正本需在抵台入学时缴交学校审查)。
3. 缴费收据/发票(以境外电汇缴费者才需缴交)。
4. 财力证明(指报名前3个月内银行所开立申请人本人、申请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人民币10万元(约等值新台币45万元)以上的存款证明)。
(二)注意事项:
1. 缴寄材料请封装在大型信封内(A4或B4大小为佳),信封外黏贴由报名系统打印的本会收件封面。
2. 凡证件不齐全、填写不详尽、复印件不清晰或有违反本简章规定者,视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再通知补正,事后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补缴或追认。申请人在寄件前务必检查应缴资料是否齐全。
3. 所缴各项证件,如发现有与报考资格不符,或有擅造、窜改或冒用等情况者,则撤销录取资格;已注册入学者,撤销其学籍,且不予发放任何相关学业证明;在毕业后发现者,由学校撤销毕业资格,并追缴或注销学历证件。
4. 缴寄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六、填报志愿
申请人应依个人意愿顺序,每校可报名多个志愿(专业),但至多报名5 个志愿。
贰、 各校审查
各校根据申请人的高考成绩进行审查。
参、 分发录取
一、本会依据各校系招生名额、各校审查结果及申请人在网络报名时所选填的校系志愿顺序进行统一分发,各校系可不足额录取(也就是不进行调剂)。
二、申请人可于2011年7月4日下午4时起,至本会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肆、 网络放弃录取
一、申请人获录取后如欲放弃来台就读,需于2011年7月5日起至7月6日下午5时前至本会网站办理网络放弃录取;逾期未放弃者,一律视为已报到。
二、已报到之录取考生,如同时参加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招生,将由大陆地区「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依其相关招生规定处理,请特别注意。
伍、申请来台入境准备事项
一、申请人完成网络报到程序后,应邮寄下列证件至录取学校,由录取学校代办申请入境:
(一)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格式由本会网站下载)。
(二)大陆地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委托学校代为办理进入台湾申请手续的委托书复印件(申请书格式由本会网站下载)。
(四)经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三级甲等医院或大陆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或经台湾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经台湾外交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台湾驻外馆处)验证的第三地区医疗机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健康检查项目请至本会网站下载)。
二、录取考生经许可来台者,应在来台前完成下列事项:
(一)投保来台在学期间有效的医疗、伤害保险。保险证明文件在大陆地区开具者,需经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在第三地区开具者,需经台湾驻外馆处验证。
(二)报名时所缴寄的财力证明,在大陆地区开具者,需经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在第三地区开具者,需经台湾驻外馆处验证。
(三)办理学历(力)证件公(认)证:
1.持大陆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明)书,需经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
2.持香港或澳门学校学历(力)证件,需经中华旅行社(香港)或台北经济文化中心(澳门)验印(办事处数据请至本会网站查询)。
3.持外国学校学历(力)证件,需经台湾驻外馆处验证(驻外馆处数据请至本会网站查询)
陆、抵台入学注意事项
一、录取考生需依各校规定入学时间抵台,开学具体时间及相关注意事项,依录取学校寄发的录取通知书为准。
二、录取考生持大陆公证处公证的学历证件、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医疗伤害保险证明、财力证明,需另于入学时,由录取学校代办或自行将公证书正本送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办理文书验证,文书验证应备证件及办理流程, 请至该会网站查询(http://***;电话:+886-2-2713-4726)。
柒、注册
录取考生入学注册时,应缴大陆地区居民身份证、学历(力)证件(含原始正本、经验(认)证数据)、单次入出境许可证正本等文件交学校审查,并应依各校规定缴交学杂费及有关费用。
捌、学习年限
学士学位的修业年限以四年为原则。
玖、学位
录取考生修业期满,经考核成绩及格者,由就读学校授予学位,发给证书。
拾、其他
一、录取考生来台就学期间应遵守台湾有关法律。
二、在台就学期间,改以就学许可目的以外的身份在台停留或居留者,学校应予退学。
三、在台就学期间,有休学、退学或变更或丧失学生身份等,应在生效的次日起十日内离境,届期未离境者,视为逾期停留,列入未来入境申请资格考虑。但应届毕业学生可于毕业后一个月内离境。
四、在台就学期间,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工作。违反规定者,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18 条规定强制其出境。
五、考生对招生事宜或成绩有疑义,最迟应于录取结果公告后一周内向本会提出申诉或成绩复查,本会应于一个月内正式答复。
六、其它未详尽事情皆依据台湾「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及台湾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七、本简章若有所修订时,概以本会网站最新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