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台湾地区大学校院硕士班博士班联合招收大陆地区学生简章
本简章系依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第六条订定之。
壹、报名
一、报名资格
凡符合下列资格者,得依本简章之规定申请来台升学:
(一)报考博士班资格:
应届毕业生入学硕士班时户籍所在地、非应届毕业生现在户籍所在地,为大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湖北及辽宁8省市之大陆地区人民,且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1.持台湾认可名册所列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以下简称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之硕士学位毕业证(明)书及学位证(明)书。
2.具符合台湾采认规定之香港或澳门大学校院硕士学位或具报考博士班同等学力资格。
3.具台湾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校院硕士学位或具报考博士班同等学力资格。
4.具符合台湾采认规定之外国大学校院硕士学位或具报考博士班同等学力资格。
(二)报考硕士班资格:
应届毕业生入学学士班时户籍所在地、非应届毕业生现在户籍所在地,为大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湖北及辽宁8省市之大陆地区人民,且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1.持台湾认可名册所列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之学士学位毕业证(明)书及学位证(明)书。
2.具符合台湾采认规定之香港或澳门大学校院学士学位或具报考硕士班同等学力资格。
3.具台湾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校院学士学位或具报考硕士班同等学力资格。
4.具符合台湾采认规定之外国大学校院学士学位或具报考硕士班同等学力资格。
(三)上开所称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共129所,已公告于大学校院招收大陆地区学生联合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网站「下载专区」,网址为:http://***/。
(四)虽就读上述129所大学校院,但仍有不予采认之学历,如在分校就读或非经正式入学管道入学等,已公告于本会网站「下载专区」,请务必确认符合报名资格后再进行网络报名和缴费,以免影响自身权益。
二、报名时间
2015年1月20日上午9时起至4月1日下午5时截止。
三、报名费
报名1个志愿为新台币1,350元(相当于人民币270元),报名2个以上志愿为新台币2,700元(相当于人民币540元)。申请人依据报名系统产生之缴费说明进行缴费,缴费后一律不予退费。
四、报名手续
(一)一律至本会网站「在线报名」区进行网络报名。
(二)报名后申请人须保留密码,以利日后登录本会报名系统。
(三)申请人于网上报名后,以航空挂号或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方式缴寄数据(邮件地址为:台南市71005永康区南台街1号,收件人为:大学校院招收大陆地区学生联合招生委员会)。
(四)数据寄出1周后,申请人可至本会网站查询收件状态。
(五)2015年4月8日前,本会未收到缴寄资料,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未完成报名:
1.未上网报名或报名不完全者。
2.未缴费者。
3.未缴寄数据或缴寄数据证件不齐全或未认证者,不再通知补正,事后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补缴或追认。
五、缴寄数据及注意事项:
(一)缴寄资料:包含基本数据及各招生学校系所规定资料两项。
1.基本数据:以下资料各准备1份并依序装订。
(1)报名表:由报名系统打印。
(2)学历证明文件:
A.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非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历年成绩单复印件。另须向大陆地区「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址为http://hxla.gatzs.com.cn)申请代办认证,并同意由该中心将认证报告寄送本会。未依规定申请认证,可能会影响录取结果。请申请人特别注意,往年有报名且本会已收到「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所寄的认证报告者,可免申请代办认证。
B.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应届毕业生:历年成绩单复印件(可不包含最后1学期)。另须向大陆地区「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申请代办认证,并同意由该中心将认证报告寄送本会。未依规定申请认证,可能会影响录取结果,请申请人特别注意。
C. 大陆地区以外之高等学校非应届毕业生:须缴交学历(力)证件复印件(原始正本须于抵台入学时缴交学校审查)和在校历年成绩单复印件。
D.大陆地区以外之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须缴交在校历年成绩单复印件(可不包含最后1学期)。
(3)财力证明(指由银行于2014年10月19日至2015年4月1日间所开立申请人本人、申请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之人民币10万元以上之存款证明)复印件。
2.招生学校系所规定资料:申请人每报名1个招生学校系所志愿,均须准备以下资料各1份并分别装封。
(1)招生学校系所申请表:由报名系统打印。
(2)在校历年成绩单复印件。
(3)招生学校系所规定应缴交之资料(请至本会网站「招生学校招生数据查询系统」查询)。
(二)注意事项:
1.各招生学校系所研究领域等数据请至本会网站「招生学校招生数据查询系统」查询。
2.每份招生学校系所的书面数据请依序装订成册,并各自装置于A4信封内,信封外黏贴自报名系统打印之招生学校系所收件封面。
3.所有A4信封连同基本数据请置于大型信封内(B4大小为佳),信封外黏贴由报名系统打印之本会收件封面。
4.所缴各项证件,如发现有与报考资格不符,或有伪造、变造或冒用等情事者,则撤销录取资格;已注册入学者,撤销其学籍,且不发给任何相关学业证明;毕业后始发现者,由学校撤销毕业资格,并追缴或注销学历证件。
5.缴寄数据一律不予退还。
六、填报志愿
申请人应依个人意愿顺序,可报名多校多志愿,但合计至多报名5个志愿。
贰、审查
各招生学校系所根据申请人之在校历年成绩单及应缴交数据等,进行综合审查。
叁、分发录取
一、预分发:
(一)本会依据各招生学校系所审查结果及申请人于网络报名时所选填之志愿顺序进行统一分发,各招生学校系所可不足额录取。
(二)申请人可于2015年5月12日上午10时起,至本会网站查询预分发结果,获得正取和备取者,称为预录生。
二、正式分发:
(一)预录生务须于2015年5月18日上午10时至5月20日下午5时止至本会网站报名系统登记参加正式分发,未在规定期限内上网登记者,即视同自愿放弃正式分发资格。
(二)本会依据预分发及预录生登记结果再次进行统一分发,正式分发结果可于2015年5月22日上午10时起至本会网站查询。本次分发不再列备取生,获录取者,称为录取生,取得来台就学资格。
肆、申请来台入境准备事项
一、录取生应邮寄下列证件至录取学校,由录取学校代办申请入境:
(一)就学申请书(申请书格式由本会网站下载)。
(二)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复印件。
(三)委托学校代为办理进入台湾申请手续之委托书复印件(申请书格式由本会网站下载)。
二、录取生经许可来台者,应于来台前完成学历(力)证件验(认)证:
(一)应届毕业生所持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之毕业证(明)书及学位证(明)书,须向大陆地区「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申请代办认证。
(二)持香港或澳门学校学历(力)证件,须经驻地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验印(办事处数据请至本会网站查询)。
(三)持外国学校学历(力)证件,须经我国驻外馆处验证(驻外馆处数据请至本会网站查询),中、英文以外之语文,应附中文或英文译本。
伍、抵台入学注册
一、录取生须依各校规定入学时间抵台,开学具体时间及相关注意事项,依录取学校寄发之录取通知书为准。
二、录取生入学注册时,应缴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学历(力)证件(含原始正本、修业期间完整之成绩单、经认证、验证或验印数据)、单次入出境许可证正本等文件交学校审查,并应依各校规定缴交学杂费及有关费用。持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硕士以上学历者,另须缴交学位论文。
陆、学习年限
博士学位之修业年限为2至7年;硕士学位之修业年限为1至4年。
柒、学位
录取生修业期满,经考核成绩及格且通过学位考试者,由就读学校授予学位,发给证书。
捌、其他
一、录取生来台就学期间应遵守台湾有关法规。
二、录取生来台就学及其家属来台探亲之相关入出境规定,请参阅内政部移民署(以下简称移民署)网网站:
(一)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就学送件须知
(https://***/ct_cert.asp?xItem=1101391&ctNode=32595&mp=1)。
(二)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就学在线申办送件须知
(https://***/ct_cert.asp?xItem=1137408&ctNode=32595&mp=1)。
(三)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送件须知-探亲
(https://***/ct_cert.asp?xItem=1088653&ctNode=32595&mp=1)。
(四)以上表件及范例,亦可至本会网站「下载专区」下载。(http://***/cpx/B/Download-B.html)。
三、至迟应于入境后 7 日内由台湾指定医院依卫生福利部指定检查项目完成健康检查,并于单次入出境证到期前检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等文件,委托学校或直接向移民署申请换发多次入出境证;逾期未换证将可限令出境。
四、在台就学期间,改以就学许可目的以外之身分在台停留或居留者,得继续该阶段之修业,并依规定取得该学位。
五、在台就学期间,有休学、退学或变更或丧失学生身分等情事,应于生效之翌日起10日内至移民署换发单次出境证,并于单次出境证效期内离境;应届毕业学生应于毕业后1个月内换发单次出境证,并应于毕业后1个月内离境。
六、在台就学期间,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之工作。违反规定者,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18条规定强制其出境。
七、1992年9月18日至2010年9月3日期间取得台湾认可名册所列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学士以上学位之申请人,如通过报考学校所设招生条件、历年成绩及(硕、博士)论文审查,可依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获发相当学历证明。
八、申请人对招生事宜或成绩有疑义,最迟应于录取结果公告后1周内向本会提出申诉或成绩复查,本会应于1个月内正式答复。
九、其他未尽事宜悉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及台湾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十、申请人于报名系统所填录之数据,仅作为本会招生及相关研究使用,且除提供申请人个人、受理申请学校、移民署、教育部及其委托之学历查证单位、报考测验或检定之单位使用外,其余均依照「个人资料保护法」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简章若有所修订时,概以本会网站最新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