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学习证明》及其申请办理的说明
为方便在台湾高校获得学位的大陆学生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学习证明》(以下简称《在台学习证明》),特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在台学习证明》
(一)《在台学习证明》是由中国大陆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机构出具的大陆居民在台湾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台湾高等院校注册学习、接受学位教育的证明材料。
(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台办、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做好赴台陆生回大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4号)精神,赴台陆生毕业返回后在落户、工作、创业及相关公共服务等方面,参照留学回国人员相关政策待遇执行。具体办理手续请与当地海关、人社部门联系。
(三)在台湾高校取得学位的大陆学生,在回大陆办理学位认证时,需提交《在台学习证明》。
二、关于《在台学习证明》的申请与办理
(一)申请资格
凡经由台湾地区“大学校院招收大陆地区学生联合招生委员会”招收录取,并在大陆“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备案后,在台湾高校学习期满,并获得相应学士以上学位证书的大陆学生,返回大陆后均可申请办理《在台学习证明》。
(二)申请材料
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身份页和签注页扫描件或清晰照片。
2.台湾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扫描件或清晰照片。
3.大陆居民公民身份证(双面)扫描件或清晰照片。
4.《<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学习证明>申请表》 。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站,在《在台学习证明》网上申请系统注册新用户。
2.申请人在线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选择《在台学习证明》领取方式。
3.申请人网上申请完成后,将上述“申请材料”上传至申请系统。
4.受理(基本信息及电子档案审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寄。
(四)注意事项
1.《在台学习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回大陆的赴台陆生保留,第二联由回大陆的赴台陆生向海关申报使用,第三联由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留存。
2.《在台学习证明》仅就在台取得的最高学位进行证明。
3.在台毕业返回大陆后超过一年申办《在台学习证明》的,《在台学习证明》不再提供第二联。
4.办理《在台学习证明》所需申请材料,均使用A4纸。
5.申报材料请据实填写,否则取消《在台学习证明》申请资格。
6.《在台学习证明》请妥善保存,原则上不得补办。
本说明最终解释权在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
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C3座
邮编:100044
联系电话:010-68352201
2015年5月8日